严守廉洁从政准则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私分明:
坚持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确保个人利益不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
崇廉拒腐:
保持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绝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尚俭戒奢:
倡导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愿意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付出,不图个人享受,甘于奉献。
廉洁从政: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廉洁用权:
自觉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廉洁修身:
提升个人的思想道德境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廉洁齐家:
带头树立良好的家风,确保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包括索取、接受或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等活动安排,以及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如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等。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
如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如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不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决定任免干部等。
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如要求或指使提拔亲属,用公款支付亲属学习、培训等费用,为亲属经商提供便利条件等。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如提供或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等。
禁止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如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如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虚报工作业绩,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
实施与监督: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追究: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机制,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保障党和人民的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