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雄在《法言·吾子》中提出了“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的著名论断。这里的“丽”指的是华丽,而“则”和“淫”分别代表了法度和放纵。
诗人之赋丽以则
丽:指文辞华丽。
则:指符合圣人之道,即符合儒家的道德和审美标准。
含义:诗人之赋在形式上华丽,但在内容上是合乎法度的,体现了儒家的诗教原则。扬雄认为这种赋既有美感,又有深度,能够反映事物的内在本质。
辞人之赋丽以淫
丽:同样指文辞华丽。
淫:指过分华丽,失去了讽谏的意义,过于放纵。
含义:辞人之赋在形式上也非常华丽,但在内容上却过于追求辞藻的堆砌和夸张,违背了儒家的法度,失去了讽谏的功能。扬雄认为这种赋虽然表面华丽,但缺乏深度和道德内涵,是有害的。
扬雄的观点
扬雄认为,真正的美在于反映事物的内在本质,而不是单纯的外在修饰。他主张诗人之赋应该既华丽又符合法度,而辞人之赋则应该避免过分华丽,保持讽谏的意义。
后世影响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文学批评和创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许多文学评论家和学者在评价文学作品时,都会参考扬雄的这一标准,强调作品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平衡,以及其是否符合儒家的道德和审美标准。
实例分析
诗人之赋:如《诗经》中的赋,既华丽又有法度,体现了儒家的诗教原则。
辞人之赋:如宋玉、唐勒、景差、枚乘等人的赋,虽然华丽,但过于放纵,失去了讽谏的意义。
通过扬雄的这一论断,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文学中“诗人之赋”和“辞人之赋”的区别,以及扬雄对文学创作的审美和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