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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执法处罚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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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执法处罚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且罚款数额较小的违法事实所适用的当场处罚的程序。

程序内容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

适用条件: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程序内容

立案审批,违法事实存在,制作《现场笔录》。

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在七日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

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勘验,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确需车辆停驶的,制作《责令停驶通知书》。

听证程序

适用条件:为了处罚公正,公开举行听取相关意见的程序。

程序内容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程序

送达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交付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送达记录: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即为送达。

归档程序

归档内容:包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

归档时限:作出处罚决定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归档。

以上是交通综合执法处罚处理的主要程序,具体操作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并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