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概览
一、目的与依据
目的: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
二、适用范围
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等机构的教师,以及民办学校教师。
三、处理方式
处分:包括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可能取消教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通过各种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兼职兼薪行为。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等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向学生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财物。
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处理程序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保处理依据充分。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进行相应处理。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六、责任追究
涉嫌违法犯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中共党员: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处分执行期限: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为24个月,开除为立即生效。
以上信息汇总自不同来源,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为主,同时参考了河北省的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