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师德的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警告和记过:
对于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开除: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给予开除处分。
其他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党纪处分:
对于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法律责任: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
对于因师德失范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学校不得再聘用。
单位责任:
对师德师风问题突出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约谈单位负责人、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
这些处理办法旨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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