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作主要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管理。具体来说,环保部门包括环资委、环保组、国资委、环保部、环保厅、环保局、环保所、环境监测站、环保研究所等。在地方层面,环保部门则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也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在组织结构上,国家环境保护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2008年,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并在2018年组建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综上所述,环保工作主要由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这些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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