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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言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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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言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法》

该法提到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进行保护和扶持,方言的使用习惯、民间故事和传统戏剧等,若能够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将有助于提升其文化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

建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对普通话的推广和使用有明确规定,但对方言的保护和支持相对较弱。建议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出台更加积极的政策,如方言教育、方言文化活动等,以提升方言在年轻人中的认可度,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式,增强方言的文化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