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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说明材料是否属于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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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说明材料 在法律上通常可被视为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个人说明材料如果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如证明合同的条款、事件的经过等,那么它属于书证。书证的证明力大小取决于其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出具人的身份与可信度等因素。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书面说明并不总是构成书证。如果书面说明是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纸张材质、字迹特征等与案件相关,那么它可能属于物证。

在诉讼中,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个人说明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将个人说明材料视为书证,需要根据其内容、形式以及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