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罪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随着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而逐渐流行。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商品供应不足,国家实行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商品买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投机倒把”。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设立了“投机倒把罪”,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投机倒把罪逐渐显得不再适用。
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新《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标志着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投机倒把行为不再被视为犯罪,但根据1987年出台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为仍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投机倒把条例也被正式撤销。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投机倒把罪在 1997年被取消,相关条例也在同年废止。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投机倒把行为完全消失,在特定情况下,仍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声明:
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