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社会契约道德观的事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
熊某案例
背景:熊某在新疆某事业单位工作,为了提升学历考取了内地高校的博士研究生。她选择全日制学习,与原单位签订了合同,约定单位在她学习期间支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毕业后需回单位工作。
事件发展:熊某顺利毕业后,未按约定返回单位,而是私自选择了其他工作,这违背了与单位签订的合同。
后果:熊某的行为不仅伤害了与单位的信任关系,也损害了她自身的职业声誉。
河南某高校教师案例
背景:一名教师在读博期间接受了学校的资金支持。
事件发展:最终因个人原因选择离职,学校诉诸法律,要求其偿还读博补贴。
后果:该教师的行为反映了部分人在享受别人付出时常常忘记回报,甚至选择弃之不顾的现象。
这些案例共同反映出社会契约道德观的重要性,即个人在与他人或单位签订契约后,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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